逃避監管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3)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4)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排污口管理 與許可證不符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逃避監管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排污口管理 與許可證不符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 管理、運行異常 (1)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3)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未開展自行監測 并保存記錄 (1)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未未公開或 不如實公開信息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未落實臺賬記錄 和執行報告制度 (1)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2) 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3)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4) 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拒不配合監督檢查 或弄虛作假 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非法取得許可證 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 許可證 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更多資訊敬請關注公司網址://pupaigo.cn